這個典雅的走廊位於慕尼黑大學,
不是咱們那個烏煙瘴氣的立法院。
Photo: dustpuppy
Une république n’est point fondée sur la vertu ; elle l’est sur l’ambition de chaque citoyen, qui contient l’ambition des autres.
(A republic is founded, not on virtue, but on the ambition of every citizen to restrain the ambition of other citizens.)
Voltaire
多年來,立法院被國人視為台灣一大亂源。病根之一:很多選民,尤其是政治人物,不知道或忘記了立法委員的職責是什麼。
幹嘛選立法委員?憲法如是說:
第六十二條 (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 (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以本次新竹縣立委補選為例,以下政治人物的助選言論實在有夠錯亂:
候選人自己也是。選舉公報上的「政見」欄上,鄭永堂一開始就寫了兩段幾乎全在談論縣政的話,彷彿是在競選縣長、縣議員或縣長代言人:
新竹縣這幾年的轉變令人激賞,國人有目共睹,從農業到科技的轉型,從傳統到現代的成功連結,從「三園四 所」重大建設規劃與推動,還有全國稱羨的各項社會福利措施,新竹縣不僅要進步,還要持續向前行。
擔任新竹縣政府縣政顧問多年,永堂深深地了解新竹縣的需要與必須,包含鄭前縣長既有的「三園四所」持續 推動,至新任邱縣長的「世貿館」與「多媒體創意園區」計劃,都有賴於中央的支持與協助,方能克竟全功。更最 重的是,台灣要能永續發展,新竹縣才有真正的未來。當全世界各國都在積極進行區域經濟整合的今天,我們正跟時間在賽跑,台灣只要慢一步,喪失的就會是無以彌補的下一代競爭優勢與未來。永堂進軍國會,要協助新竹縣永續發展,要關心民眾的福祉與權益,更要嚴密監督國家的政策走向與未來。
區域立委之主要職權是代表其選區人民參與國家層級的政治事務。向中央爭取地方所需,這主要是地方政府首長的責任。區域立委也有此功能,但這應該是次要、非常態性的。「誰適合當立委?」之答案應該從「此人能為國家作什麼」開始思考起,而非「此人能為地方作什麼」。
在實際操作上,很多(其實是大多數啦)區域立委從參選開始,就只把眼光放在地方,眾多選民也用同樣的視野在選立委。這種觀念下產生的「立法委員」通常把時間精力放在經營自家選區,同時自貶為縣長的國會聯絡人、表決法案時動手不動腦的政黨投票部隊。難怪立院開會時常常有委員言不及義,難怪國會裡面的法案制訂總是慢如牛步,甚至粗糙隨便到慘不忍睹,難怪每個會期都拖到最後一天才要來加班進行法案大清倉,難怪有黨鞭在會場舉指示牌的可笑場面。
政黨,尤其是國民黨,往往順應著這種本末倒置的心態與生態而提名其立委候選人。
回到新竹縣的例子來看,國民黨推出的鄭永堂在政治上主要擔任過里長、鎮民代表、第二屆國大代表、邱鏡淳國會辦公室助理、鄭永金國會辦公室主任。
民進黨派出的彭紹瑾則當過第三、四、六屆立法委員,在立委任內曾擔任內政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的召集委員。
兩份政治資歷一比,很清楚:鄭是地方政治出身,彭自始即走國會路線。
彭紹瑾的第一份公職工作並非立法委員,而是檢察官。1980年代,他被派任於桃園地檢署。1989年,他不顧上級壓力,堅持偵辦法務部長蕭天讚在擔任法官期間涉嫌的受賄關說案,因而得罪了一大票「不該」得罪的人,最後只好離開桃檢,前往德國留學。
鄭永堂的職業生涯並非從公職開始。在1991年的國代選舉公報上,他登載的職業是「商」。本次立委補選的選舉公報上,他的學歷是「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碩士」;鄭永堂當年競選國代時的學歷則為「竹東高中、大華工專畢業」。既然鄭先生連「竹東高中家長會長」這類頭銜都列在選舉公報上,既然他連教育部給他的講師證書字號都列出,我就跟著依樣畫葫蘆,詳列他的學歷,以補本次選舉公報資料之不足。根據歷次選舉公報與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鄭永堂的學歷是:
- 竹東高中
- 大華工專畢業
-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2003)
彭紹瑾的學歷則為:
- 新竹高中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1983)
-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1994)
彭先生早年以論文《美國聯邦行政程序及其理論之比較研究》取得碩士學位,其指導教授是後來當上司法院長的翁岳生教授。他這本論文至少曾被兩份碩士論文所引用:
- 謝國允,《英國行政裁量權濫用與司法審查之研究》,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2000,朱春生教授指導。
- 周振騋,《我國行政聽證權之研究》,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2007,陳新民教授指導。
鄭永堂的碩論指導教授是曾在1997年代表新黨參選臺北縣長的楊泰順,論文題目是《新竹縣政黨與派系的互動之研究:以1993年以後的縣長選舉為例 》。這本論文曾被其他碩士生引用過一次:比鄭永堂晚一年從同一個「碩士在職專班」畢業的王定國先生之《鄉鎮市地方派系之研究:以平溪鄉為例》,指導教授一樣是楊泰順。
從彭、鄭兩人的碩士論文選題,可見其著眼、眼界之差異。
彭紹瑾於1994年在德國慕尼黑大學完成其博士論文: Theorie und Praxis des Parteienverbotssystems mit Blick auf seine Entwicklung in Deutschland 。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此標題似可譯為「德國黨禁制度之理論與實踐」。我個人未能拜讀之,亦未及進一步查找相關資料,只好暫時猜測其內容可能與西德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款、憲法法庭法聯邦憲法法院法§ 13 Nr. 2 有關。
在學界,人盡皆知兩張博士證書所代表的程度彼此之間往往天差地遠。可以被相關研究者廣泛參考引用的重量級論文只是少數;金字塔底層則充滿一大堆只是寫來換取文憑的交差之作,這種論文除了指導
那個叫做「德國基本法」,現在沒有「西德」這種國家。
另外應該是「聯邦憲法法院法」,各邦也是有憲法法院,而且是「法院」不是「法庭」。
彭的博士論文,依照標題,應該是跟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政黨的禁止有關。
德國 桑,
非常感謝您的指正!我已將不妥處改過來了。
我猜彭紹瑾的論文應該有處理到1950年代的 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 Deutschlands,因而直覺地寫「西德」。既然「西德」只是俗稱,非正式法律制度用詞,所以還是依您所言來改正比較妥當。 :)
為什麼我一點也不覺得奇怪?
王廷升的政見也完全就是縣長的政見,一個立委去「為花蓮13鄉鎮創造美好未來」是要幹嘛?
香腸啤酒國截至目前為止也就宣告了兩個政黨違憲,所以,應該是會講到。
一般而言,大家都有共識,違憲政黨的禁止是屬於基本法中「民主防禦機制」的建構,是對於威馬時代的反思。不過,在做成SRP跟KPD的政黨違憲宣告時,其實並沒有「政黨法」也沒有對於「政黨」的定義。1967年之後,才有政黨法第二條對政黨的定義。(政黨法中主要是對於政黨財政來源跟政黨財務公開做規範,這也是為什麼立法刻意的怠惰沒有制訂政黨法,拖了十幾年之後才出現)(這點基本上跟台灣是差不多拉,某個政黨是不敢通過政黨法,雖然那個草案已經好一陣子了)
要先符合政黨法中的政黨定義,才有可能成為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範範圍,也才會有「聯邦憲法法院對違憲政黨的宣告」,此一特別的地位保障(有人稱之為政黨特權)。如果沒有辦法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是無法成為「政黨」,而僅能適用第九條的結社自由,自然也就沒有「特別」的「地位保障」。雖然學者對於是否可以在「一般法律層級」中規範「憲法層級」的定義,有所爭執,不過聯邦憲法法院沒有另外對政黨定義,而是認可了政黨法中對於政黨的定義。1994年,聯邦憲法法院又自己額外「創造」了一個要成為政黨的「條件資格」。使得要成為「政黨資格」越來越困難。
成為政黨的資格以後,才會有所謂的「政黨機會平等」以及「對政黨捐獻」(台灣就是政治獻金)以及國家對於政黨的補助問題(台灣是以「一票」補助「三十元」的方式)。因此,除了那兩個政黨違憲的案件以外,在這之後,也陸續都有聯邦憲法法院對於政黨的判決,無論是在「機會平等」或者是其他面向。
因此,到了NPD的案件時,政黨違憲的宣告跟1950年代的兩個判決,基本上,狀況已經不同了。
以上只是個人粗淺的認識,彭的文章還是沒有看過,不清楚他的內容如何鋪陳,無法評論。
Tiat 桑,
國民黨的「立委」候選人個個目標錯亂,還真是相互「輝」映啊!(「輝」為台語「花」之注音 XD)
德國 桑,
感謝!!
您的「粗淺」認識對我這個門外漢而言已經很豐富了說。
那個 NPD 違憲案好像還有續集。
回頭看台灣,我認為政黨法之有無還在次要,因為問題的根本在於司法不中立。前一陣子,法國總統 Sarkozy 告前總理 Dominique de Villepin 的官司(Clearstream 假資料案)宣判,法官判 de Villepin 無罪。台灣大概沒幾個法官敢作如此判決。
NPD沒有被宣告違憲阿,那個提案被用程序理由駁回,所以,NPD不是違憲政黨,因為聯邦憲法法院並沒有根據他的合憲性與否做審查。
政黨法本來的內容就是在規範「財務公開」跟「財政收入」。學者有這樣認為:權力制衡最後都會變成政黨間相互制衡(我的註解:在內閣制國家,這個應該沒有什麼疑問),而對於政黨「存活」的最關鍵事項卻是「資金」。也因此,在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政黨」的判決中,關於政治獻金以及財務公開的判決都具有相當的重要性。資金的來源會決定「政黨自由」與「政黨的機會平等」。政黨自由指的是政黨不受到國家或政府的影響。政黨機會平等,簡略的說,是國家必須要對待政黨平等。例如,提供場所、公共電視的使用時間。另外一個最重要的就是「政黨的補助」,政府對於政黨的補助,要不違反「政黨是執基於社會」的「政黨自由」之上,又要符合「政黨機會平等」,因而變成一個重要的討論議題。另外,既然要接受國家的補助,就要將財務公開,以及因為政黨的財務來源會有影響到民主的問題,或者有將來偏利於特定人的問題,因此,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句才會規定「財政公開」這個原則。
1967年的政黨法在1994年的時候大修,就是因為1992年時的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政治獻金規定的判決而造成的法條大變更。
NPD的問題,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解決。不過目前香腸啤酒關注在失業救濟金的違憲案,所以NPD應該可以稍微「喘息」一下,不用受到「關注」的眼光。NPD的票倉多在東邊。
德國豬….你要原諒慕蓉老大跟妳的時代差距咩XD
他們那個世代的都習慣講西德啊~~~~~ㄎㄎ~~好像一次調侃到兩個人了~~~
假如鄭永堂不當立委,KMT七十幾個立委就不管新竹縣了…..?一定是這樣!!!
德國 桑,
把德國規範政黨財務的主要法律條文搬來台灣用,應該可以解決許多令人詬病的政治問題。不過,台灣檯面下的現金流動實在很難管。
關於電視頻道的使用時間,法國的作法是計算政治人物在電視上發言的秒數,各黨按其國會席次比例擁有時間配額。總統言論原本不在計算之列(因為第五共和體制視總統超越黨派),日前 CSA (類似我們的 NCC)作出裁決,將總統佔用的時間也列入執政黨部分(按:現在法國國家政治運作已非常接近總統制)。CSA 委員一部份由總統指定,但還是跟其審計庭長一樣,敢於作出不利於總統的決定。法理上獨立運作的 institution 真的獨立運作,這又是台灣所欠缺的。
另,前東德地區成為極右勢力溫床。我認為,這跟中國現在之走上類納粹路線有異曲同工之不妙。
Tiberlius 桑,
嗚~~您說到偶的傷心處了(哼!有一天,您也會變成跟偶一樣啦 XD)
說正經的,拜自由化及網路發達所賜,平均而言,相較於我所屬的這一代,較年輕者的見聞見識較廣。在我眼中,李家同、林火旺等大教授之流對年輕人的抱怨批評值得被寫進莫里哀式的嘲諷喜劇裡。^^
鉑 桑,
的確是這樣!就像這樣:重「金」建橋 八八災民嘆不平
我基本上,並不主張別人的政黨法直接搬來用,因為有很多東西跟我們不一樣,偷懶的搬來用,的確已經可以解決一部份的問題。至於台面下的資金流動,這本來就是每個地方的人,都會想辦法去走的,這個部分,就看要規定到什麼程度,沒有守法的精神時,這個東西規定得再詳細,也是白費功夫。其實。
中國車輪黨原本的區域立委是53席,分配得到不分區17席。幾次補選後少掉8席(除了民進黨以外,另外苗栗1席是無黨籍康世儒),中國車輪黨的區域立委席次變成是45席,要不是新的選制是以「政黨票」得票率來分配不分區立委,如果以舊的選制,中國車輪黨還要再減少席次。
真是太便宜他們了。應該只要重新補選,附屬的政黨票也要重新投票。呵呵~~
不過,如果只要重新補選,附屬的政黨票也要重新投票。這好像太複雜了。還是免了。
總歸一句:政黨票很重要,免得即使後來知道選到一籠Au梨ah,也沒有反悔選換的機會。
德國 桑,
嗯,同意!我先前所講的不太對。法律制度的確不能直接搬用,參考外國制度的時候須知其所以然;蔣經國時代的政府為了應付能源危機,曾經很天才地把適合高緯度國家的日光節約時間制度搬到台灣用,徒然把大家搞得雞飛狗跳。
關於守法精神,我曾在蔣經國時代聽過一位台大教授說,他在留學日本的時代半夜在鄉間看到駕駛遇到紅燈,橫向道路沒車輛行人,當場沒警察,但人家就是沒像很多台灣人那樣闖過去。在同一個時代,台灣的中小學老師大多在督學來查的時候要學生趕緊把參考書藏起來…
ESIR 桑,
政黨票是很重要,也的確往往被忽視。
區域或不分區,立委都領納稅人支付的高薪。這年頭很多人月薪不到兩萬五,失業率高,老闆徵起人來嫌東挑西;有許多選民投票聘用立委時卻不多考慮。真是矛盾。
搬法回來用~~早從憲法草案開始就用了~~老招了..
姑且不談國情還是文化差異上的問題,單就Max.Weber 講的合法性權威來源就大有疑義了…,更湟論法與法之間還有配套跟定義上等等技術上的問題…
不過啊,這也是文化後進國的問題就是了….
現在在公家單位呆,才發現很多東西都會出現操作性定義跟理論上的落差,
但前線的業務單位完全無法解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最佳範例啊.0…
Tiberlius 桑,
法規政策與現實之間的落差在所難免,即使是在一般所認為的先進國家(我個人曾有數次為之氣結的親身經驗)。理想上,一個系統最好能持續地由操作者從現實經驗中檢討,然後反饋到決策與規則制訂的層次。組織規模越大,或/且權力越集中在金字塔頂端,規則越容易與現實脫節。大型企業也會出現這種問題,軍隊更不在話下。就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而言,瑞士式的公投體制多少能減少這種困境。其原因不在於投票的效果,而在於公民隨時可參與法律與政策審議。光譜的另一個極端有當今中國的威權統治:表面上效率高,但往往流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抱歉,想要請教一個與本文無關、但長久以來的疑惑。
在學術著作上,專書和論文都一樣,一般著作卻少見:很多作者都會在文章開頭,引用一段甚至數段文字,來源可能是其他學術著作,也可能是任何作品。這些引文的內容也許有點綴功能,增加修辭效果。那麼,究竟這一段或數段文字有何「實質」意義?我問過我的老師們,他們都經常如此做,然而也都說不出所以然,彷彿那已經變成一種約定俗成的儀式,就像英國法官審案時要戴假髮。
見您也有相同作法,或許您願意告知個人的態度和用意?謝謝!
素心 桑,
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請容我另覓時間為文回答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