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立場、正面表述與現狀:瑞士公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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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公投的出發點當然是反對,所反對的東西就是交付公投的東西,其內容不外乎是新出現的法案、修憲案或條約案。法案與條約案當然都是「正面表述」,而新成立的法案或條約案往往會「改變現狀」,因此,許多複決公投提案意在維持現狀。我們剛看到的退休金法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完完全全跟台灣公審會所講的相反。
公審會所謂的「人民提起公投,應該是持改變現狀的立場」不僅無學理上的實證根據,更於法無據。說穿了,其核心觀念即國民黨那套「公投=台獨=改變現狀」的歪理。諷刺的是,ECFA必會改變現狀,而台聯所提的公投案的動機是要維持現狀,一如許許多多的瑞士複決公投案例。


瑞士2009年2月8日公投之海報。© cavoriteflickr

公審會主委趙永茂表示,〔…〕人民提起公投,應該是持改變現狀的立場,但是ECFA公投提案人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命題,就算投票通過,也不能改變現狀。

中央廣播電台,公審會駁回台聯ECFA公投案,2010/6/3

Le sophisme est la fausse monnaie de l’éloquence.
(The sophism is the counterfeit money of the eloquence.)

Jean-François Marmontel (1723-1799)

致部落格訪客:
我先前說要歇筆一陣子,但公審會的爆笑台詞實在讓我「凍未條」,不得不破戒一次。

擁有160多年公投老經驗的瑞士在2009年2月8日所舉辦的公民投票不算很熱鬧。前一回,也就是在2008年11月底舉行的公民投票總共有五個案子;這次只有一個。

雖然如此,但這次的投票率還蠻高的(51.44%)。2006年至今,瑞士已舉辦過14場公投,處理了29項公投案,平均投票率為44.77%;其中最低的一次是2006年5月的修憲案複決,投票率僅27.8%—其中超過八成五的選民投贊成票,且贊成的canton)居多數(此次為全數),所以修憲案通過。(按:為預防聯邦解體,瑞士修憲公投有「雙重多數」之規定,其功能類似於美國的參眾兩院制)

創制

五年來投票率最高的公投案則是去年11月那個令世人議論紛紛的「反對興建清真寺尖塔」(53.4%)。這個案子的標題雖曰「反對」,但公投案的實質內容是詢問選民是否同意在憲法第72條新增這一款:「反對興建清真寺尖塔」。(參閱:德文版法文版

聯邦政府與議會都認為此項憲法修正案有違反若干國際公約、甚至違反憲法意旨之虞,但到底有無違反並不是政府或國會說了算。由於自知沒有進行實質認定判斷的權力,國會最後還是決定讓此案正式交付公投,並同時建議選民投反對票。儘管他們如此建議,57.5%的投票者投下了贊成票,而且贊成者在過半的邦亦居多數。是以,對清真寺尖塔「持反對立場」的一方以「正面表述命題」(憲法修正案)勝出,而保持了他們所要保持的「現狀」(本句的引號內字詞來自於我們台灣的公審會)。儘管惹來議論與抗議,瑞士還是按照法定程序將這項新條款寫入聯邦憲法。

其它的創制公投也一樣,不論主張或反對什麼,全都有個正面表述的提案。例如第271號公投(1977年9月25日)的主題是「反汽車製造空氣污染」,具體內容為四項新增的憲法條款,其中詳細規定實施日期、廢氣排放標準等等。此案最後遭到六成的選民否決。投反對票的人喜歡汽車污染嗎?不可能有那麼多神經病吧?!他們投票反對的應該不是「反汽車製造空氣污染」,而是那些新增的憲法條款。

第213號公投案「反酗酒」最後也遭到選民否決。投反對票者也許有人認為喝得醉茫茫無所謂,但多數人所反對的是公投提案針對酒精飲料的新稅賦規定。其實,「反酗酒」只是個標題,若無具體法案主張作為內容,它本身不可能構成公投案。其它諸如反對噴射戰鬥機於觀光地區內製造噪音反對興建核電廠等等提案無一不包含憲法修正案,而這種憲法修正案當然都是「正面表述」的禁止條款。這些案例明白顯示:公民投票的目的在於決定是否接受修憲案,而非僅限於表達贊成或反對公投提案者的立場。

複決

回來談2009年年初的公投案,該案並非創制,而是複決。它雖未像年底那個「反對興建清真寺尖塔」公投案那樣廣受矚目,但由於其所涉及的層面甚多甚廣,所以還是相當受到瑞士社會的重視。

故事得從1999年說起。當時瑞士與歐盟及每個歐盟國家簽署協定,同意從2002年6月開始准許雙方人員自由往來進出,為期七年。時至2008年春天,此協定的有效期只剩一年多,瑞士政府乃向國會提案,主張將此協定改為永久有效,並擴及新加入歐盟的羅馬尼亞與保加利亞。國會在 2008年6月13日決議接受此案,並在公佈時按例在公告文件的開始處註明提出複決公投的截止日期。

按照瑞士憲法第141條規定,國際條約若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一,而且有五萬名公民連署、或有八個邦聯合提出複決之要求,均須自動交付公投,沒得商量:

  • 沒有限期且不能片面廢止;
  • 預備加入國際組織;
  • 包含規範權利的重大措施,或條約之實施需有聯邦法律之配合。

由於提出的條約案符合最後這一項,所以國會在其公告伊始與結束處分別註明複決公投的截止日期與相關憲法規定。

果然,反對者在截止日(10月2日)當天提交複決連署書。這種公投案只需檢查連署者是否符合資格,所以公投案隨即在10月6日正式成立,預定於次年2月8日投票複決國會在2008年6月13日的決議締約案。本文開始處的那張照片中,以紅、黑為主色、描繪黑壓壓的人群準備湧入瑞士的海報屬於提出公投案的一方,海報上面當然大大寫個「Non!」(不)。在這場公投中,防守的一方包括綠黨,他們的海報以電玩人物Mario為主角,並寫著「波蘭水電工沒有入侵」(意思是說,對波蘭開放自由往來並未導致大批波蘭勞工進入本國就業市場,所以免驚)。投票結果:反對聯邦國會議案的一方只得到四成左右的選票而未能如願。


瑞士社會黨公投海報「別偷我們的退休金…」(2010)。Source: Parti socialiste genevois.

瑞士每次的複決公投幾乎都一樣:提案者的宣傳上總不免有德文的Nein或法文Non,也就是「不」。最近的一次公投(3月7日)共有三項,其中包括複決聯邦議會降低養老金的法律案。瑞士社會黨是參與募集公投連署的政黨,連署書上第一個字就是Non,而該黨這張畫著扒手從背袋偷錢包的海報上也是碩大鮮明的一個否定詞。這一次,聯邦當局踢到鐵板:全國有超過七成的選票反對該法律案。

總而言之,複決公投的出發點當然是反對,所反對的東西就是交付公投的東西,其內容不外乎是新出現的法案、修憲案或條約案。法案與條約案當然都是「正面表述」,而新成立的法案或條約案往往會「改變現狀」,因此,許多複決公投提案意在維持現狀。我們剛看到的退休金法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完完全全跟台灣公審會所講的相反。

反觀台灣

公審會所謂的「人民提起公投,應該是持改變現狀的立場」不僅無學理上的實證根據,更於法無據。說穿了,其

關於本文的 3 則留言

  1. 瑞士公投概況表(2006年至今)

    日內瓦街頭之公投海報,2009年11月。©tillwe@Flickr方才聽聞有網友在找尋瑞士、冰島等國家的公投資料,所以我將撰寫前文所用的部分資料作個初步整理、翻譯,於此公開。若讀者您發現其中有疏誤之處,煩請惠予指正。

  2. 慕容兄:
    學習了學習了!!謝謝!!
    這群法匠們.老是耍法律嘴皮子.不然就動不動要人家把邏輯學好…位居學界殿堂而無一絲真誠勇氣.
    當初這一句蔣友柏批評國民黨「菁英」的名言「他們以前被送到國外讀書,但回來後沒有把民主觀念帶回來」可是讓許多妖魔跳腳!更跳的不是話的內容,因為別人講.對牠們是無關痛癢.但講的是蔣友柏.
    您用這一則來結尾!妙!!

  3. 「我們投票決定什麼」:瑞士政府的公投說明書

    繼前回的公投標題翻譯工作後,我在此進一步透過兩場公投的官方資料來介紹瑞士人如何表述公投案,並節譯其中一本公投說明書。 透過瑞士政府發給每位公民的這款小冊子,我們雖遠在台灣,還是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遠距地透視他們那舉世聞名的直接民主機制如何運作。本文的標題「我們投票決定什麼」源自這種小冊子內文的第一行字。對瑞士體制的認識有助於破解某些在台灣造成「我們不能投票或投票卻什麼也決定不了」的觀念謬誤。 Source:Schweizerische Bundeskanzlei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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