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élas ! dans la prison, triste sœur de la tombe […]
(Alas! in the prison, the sad sister of the grave […])
Jacques Delille (1738 – 1813)
由於北捷喋血案,死刑存廢爭議再起。日前,我在關鍵評論網讀到一篇文章〈死刑:一條社會掩蓋厄運的遮羞布,剝奪人認領良心的機會〉後,循該站提供的連結找到此文作者的部落格,因而讀到一則關於此文的讀者留言。這則留言的大意是說:「歐洲廢死的國家在廢死後 每十萬人故意殺人率之所以不升反降,是因為『人口老化』。只要一個國家高殺人族群18~40歲的男性所佔的比例越小,每十萬故意殺人率當然也會越低」(標點符號為本人所加)。看起來,似乎有理;但是,這種說法其實建立在以下的預設:歷年來,18歲至40歲的男性犯下殺人案的比例至少維持不墜。這個預設是否符合事實?
檢驗的方式很簡單,就是變換世界通用的計算式,在分母的位置以「18-40歲的男性人數」取代全體人口數。
德意志
先來觀察德國,歐陸人口最多的國家。根據Eurostat網站的資料庫,在1993年德國,18-40歲的男性共14,686,213人,約當全國男性人口的37.37%;到了2012年,同年齡層的男性人數降至11,430,344,相當於全國男性人口的28.33%。二十年期間,比重從37.37%降到28.33%,前後減少了近四分之一;就總數而言,減少了22%。
然而,被殺害者的總數降幅更大:1993年的數值是1250,2012年則只剩578,等於減少一半以上。姑且假設德國殺人犯全部是18-40歲的男性,讓我們將歷年的「18-40歲的男性人口數」為分母,殺人案死者總數為分子,得出的商數曲線就是這樣:
顯然,排除人口老化因素後,殺人率仍然降低。
法蘭西
以同樣的計算方式來檢視另一個歐陸大國:法蘭西。這個有點麻煩:Eurostat所提供的法國數據僅止於2009年。我查了一下該國的內政部、Observatoire national de la délinquance et des réponses pénales(National Supervisory Body on Crime and Punishment)等政府部門與機構的網路版統計刊物都沒找到同系列的近年資料。看來,相關統計的分類似乎有所改變。要把被打散到更細分類的數字全挖出來,這實在蠻耗時費神。於是,我決定稍微轉個彎來處理。(我猜,Eurostat八成因為碰到了相同的麻煩,因而索性留白)
既然我先前已在另一篇文章中處理過法國廢除死刑(1981)前後的統計數字,而且法國不似德國在1990年代初曾出現領土範圍變更,所以我將手上的1977-2009年資料全列入計算:
就長期變化而言,比率雖經幾度攀升,大趨勢仍傾向於走低。我在去年年初寫的〈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已探討過法國的情況,就不再贅言。該文中關於法國的統計圖以全國人口為分母,其曲線(藍色)的走勢頗似我們剛才看到的:
對照兩張圖可以得知:以全國人口為分母而計算出來的殺人率降低並非「騙人」。
德法兩國的故意殺人發生率,根據聯合國資料
各國分類方式的差異是殺人案統計最麻煩的部份之一。Eurostat所定義的「homicide」是「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person, including murder, manslaughter, euthanasia and infanticide」,基本上可歸納為「故意殺人」。為求慎重,我另外參考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所彙整比對過的「intentional homicide」(故意殺人)數據:

以這些數字為分子,而且繼續以「18-40歲的男性人口數」為分母,德法兩國近十多年來的情況如下圖所示:

結果還是一樣:扣除「人口老化」與「性別」兩因素後,比率依然傾向於降低。
在上圖裡面,2007-2010年間的德國數值看起來幾乎沒有變動。這個印象沒錯,因為從6.11降至5.90,前後僅減少了3.47%。然而,受害人數的原始值(亦即算式中的分子)卻是從757降至690,亦即減少了8.85%。如果我們按照世界通例,改以全體人口(每十萬人)當作分母,得出的兩個比例分別是:
- 2007年:(757 ÷ 82314906) * 100000 ≒ 0.919639
- 2010年:(690÷ 81802257) * 100000 ≒ 0.843498
從0.919639變成0.843498,減幅是8.28%。是不是比較接近受害人數原始值的變化?
在那個3.47%的背後作怪的是「18-40歲男性」的減少:從12395516人減至11704184人,降幅為5.58%。相對地,全體人口的減少幅度僅0.62%。以全體人口為分母而算出的變化幅度當然比較接近分子本身的增減。
德國人口比法國多。以去年為例,德國人口8202萬,法國人口接近6558萬。因此,儘管兩國2010年的殺人案死者人數不相上下,法國的殺人率其實高出一截:
計算比例的用意在此。要觀察跨國比較或同一國家的歷年變化,不能只看總量。這是小五、小六程度就懂的道理。
問題是:什麼數字適合當作分母?
特定年齡層人口數的變動
特定年齡層人口數的變動幅度往往大於全體人口的變動幅度。這在人口學領域中算是常識。以剛才討論到的德國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影響不容小覷。即使在戰爭結束二十多年之後,它仍發揮作用,加速新生兒數量之驟減:
在這樣的結構下,某個年齡層(例如18-40歲)的人數容易出現顯著變動。例如在30-39歲這個年齡層:出生於1960年代生育高峰時期的德國人在2000年代陸續達到四十歲門檻,因而脫離了這個年齡層。
相對地,法國戰後出生的人口年齡結構沒有那麼大的變化:
在1960年代出生的法國人在全國人口年齡結構中沒那麼突出,所以法國18-40歲的男性人數在2000年至2012年的減少幅度遠不如德國:
如果歐洲國家的故意殺人率減少是因為18-40歲的男性變少,2000年代的德國故意殺人的受害人數下降幅度會大於同時期的法國,而且法國應該只會出現微幅降低。但是我們剛才已看過的幾張統計圖都顯示:法國的降幅大於德國。
在人口學、乃至於其它社會經濟方面的總體統計,研究者在計算某現象的發生率時,往往會先找總人口當作分母,然後才會從中分割出次一層的人群來當作母體(例如年齡層、性別)。這主要是為了先獲得整體概觀。何況,就穩定度而言,總人口數通常優於年齡分組的人口數(按:在戰爭影響下,雖然整體人口會出現驟減,但某些年齡層的減幅更大,例如我們剛才看到的德國)。以總人口數為分母而算出的發生率是研究各分組中的發生率時的重要參考指標。
所以,以總人口為分母而計算的「殺人率」確如那位留言的王先生所言「把小孩跟老人算進去了」,但絕非他所謂的「不過就是一種騙人的東西」。
什麼是「殺人率」
根據Eurostat的定義:
The counting unit for homicide is normally the victim (rather than the case).
「殺人率」(homicide rate)的分子是受害者總數,不是兇手總數。受害者可能不滿一歲,也可能是百歲人瑞,所以拿全體人口作為分母來計算。箇中道理跟「車禍死亡」的統計是一樣的。總沒人會去指責車禍死亡統計把不會開車的嬰兒算進去吧?(笑)
通常,被算進「殺人率」分子的死者也出現在死因統計中的「他殺」欄,但「他殺」而死亡者未必全被納入「殺人率」計算,例如因他人不慎造成意外而身亡者可能被排除。「殺人率」位處死因統計與犯罪統計的交集。至於計算一個社會有多少比例的人是殺人犯,這基本上純屬犯罪統計的範圍。要瞭解一個社會的人身安全狀況,兇手數量固然重要,但是被殺身亡者的數目更重要,因為理論上,一個兇手可以害死的人數大於一。
若要計算一個社會有多少比例的人犯罪,人口的年齡結構是該納入考量。但是,要如何調整出一個可普遍使用的計算式?這種難題就留給專家們去討論了。
如何界定殺人的「主力」年齡層:以瑞士為例
在此,我僅質疑:所謂的「殺人者主要是『18-40歲』的男性」對於殺人現象的量化分析到底有多大的效力?
瑞士官方統計顯示,在2009年至2013年期間,18至39歲的年輕人在歷年所有因殺人而遭起訴者當中約佔65%。由此可見,超過30%的被告不屬於「18-40歲」。雖說被起訴時的年齡必然大於或等於犯案時的年齡,但瑞士這個頗穩定的被告年齡結構應不至於跟犯案者的年齡結構差太多(一個人在十九歲被起訴,可能是因為他在十六歲犯下的案子)。
從下圖來觀察,我們可以問:既然35-39歲的被告跟40-44歲的被告人數相近,是否應改說「殺人者主要是『18-44歲』的男性」?嗯,將上限提高到49歲,似乎也說得過去。

以聳動的方式來講:同一份瑞士統計顯示,在2012年有九名殺人案被告的年齡介於10歲至14歲之間喔!當然,這是特例。既曰「特例」,必有人們所認知的「常態」。若不靠統計,此處所謂的「常態」如何現形?統計數字是可以被用來製造假象;但要拆穿一個統計數字假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有憑有據地一步步證明它是錯的。捨此不為,想要拆穿假象(不論是否真的是個假象)的意圖反而容易製造出假象。
在人口老化較不明顯的瑞士
且讓我們在瑞士多停留一會兒。這個風景如畫的國家也少不了犯罪現場。是的,還是這個煞風景的老問題:命案現場是變多,還是變少?
瑞士人口老化的速度遠不如德國。即以18至40歲而言,這個年齡層的人數在瑞士的變動不大:從1995年到2007年,每年減少的比例大約0.4%;從2008年起,人數開始回升;時至去年,已回復到1996年的水準:
本世紀以來,在這個18至40歲人口數變動不大的社會,故意殺人案的被害者人數從2001年的86降低到2011年的46:
對照上兩張統計圖,即可得知:到了瑞士,所謂「人口老化導致殺人率(或殺人數)降低」之說筆直地踢到鐵板。
以上,我們看了許多殺人案件統計。德、法、瑞士等歐洲國家都已廢除死刑,所以即使是預謀殺人,也沒有罪犯被處死。不過,一旦被定罪,殺人者大多難逃身繫囹圄的下場,而且牢飯畢竟不好吃,或者應說:真難吃。
至少就我所知,在2005-2011年期間,法國監獄每年平均有113人自殺,亦即每週至少兩人。這個數字不包含自殺未遂,也不包含那些天天覺得生不如死、只差沒尋短的囚犯,當然更不包括那些殺人之後跟著自我了斷的人(根據法國司法機關在2010年、2011年的統計,對伴侶施暴而使對方死亡的人約有20%因此而自殺身亡)。
餘話
很多殺人案的故事讀來令人感嘆或感傷,少數則令人髮指或作嘔。本文開頭的那張照片是美國上個世紀初的殺人犯Albert Fish 之資料照。照片下面的說明於此就不重複了。關於他的故事,我懶得詳說。請有興趣的讀者自行查閱相關資料。
舉此人為例,我要說的是:在現代技術的條件下,六、七十歲的「老者」若想殺人,執行難度不見得很高。何況,這個時代多的是活蹦亂跳的「老人」。更何況,就算身臥病床,有錢人能夠買兇,心機深沈者可以設詭計圈套去借刀殺人。不論在哪個年齡層(幼兒除外),殺人與否,首要關鍵是「為或不為」,而非「能或不能」。否則,這個世界(尤其可自由擁有槍枝的美國)的殺人案件數絕對是實際發生的好幾倍。
二十世紀末,同樣在美國,有個名喚Joseph Naso的殺人累犯先後在五十九歲與六十歲時犯下生平最後兩件殺人案。事隔多年,此人在七十六歲時終於被警方逮捕,在七十九歲時因四件命案在加州被判死刑。一命抵一命:能否對此人執行四次死刑???
- Frankle,〈北捷事件——檢驗廢死命題的好機會〉,雲程 評註。
- UNODC, Global Study on Homicide, 2013.
- 慕容理深,〈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
- 慕容理深,〈新加坡電力多來自鄰國?別再幻想啦〉。
[全球犯罪率為何同步下降?]
「聯合國在 2015 年第十三屆預防犯罪刑事司法會議上(Crime Preven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Convention)發布了會員國的犯罪率調查結果,發現 2003 年至 2013 年間全球各國暴力、財產、毒品等犯罪率整體均呈現下降趨勢」
「在學術研究上還沒有定論的同時,每個國家各自 找尋適合的解釋」
===>這篇在探討為何全球犯罪率為何同步下降,雖然尚無定論,但至少我們可以知道,在2003 年至 2013 年全球犯罪率均是下降趨勢(其他年未列出也不代表沒有同步下降)。因此以數據說有些國家廢死之後犯罪率也沒變高甚至下降,所以廢死不會影響犯罪率,這說法是不準確的,那有死刑的國家是否也可以說,就是因為有死刑,所以犯罪率才持續下降?實際的情況是,有許多無法全部抓出來的因素使全球犯罪率同步都在下降,因為影響因素太多了,甚至多到可能找不完,所以要探討死刑的影響力,不適合在這麼複雜的情況裡探討。死刑至少可以減少假釋再犯的機率,這是廢死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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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上列網圵錯誤,正確[全球犯罪率為何同步下降?]網址應為 https://www.tpi.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96445
已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