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nally, […] we include the homicide rate as an explanatory variable. […] As expected, a higher environment of crime and violence tends to reduce the attractiveness of the country to foreign investors.
OECD, New Horizons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2002
日前有一位讀者在〈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討論欄引用東森新聞那篇問題多多的〈歐盟指責槍決死囚 殺人案犯罪率卻比台灣高〉。在東森那篇報導於2012年12月23日刊出後,即有幾位網友發現其中引用的數據有問題;他們都相當客氣,大多僅點到為止。那些有問題的數據來自咱們的內政部,而且內政部至今仍年年製造同樣的問題。
循著東森新聞報導所提供的連結順藤摸瓜,結果摸到毒瓜:「表52. 主要國家毒品犯罪案類-犯罪人口率」。不過,這好歹是條線索。前後左右摸一摸,終於讓我摸到問題資料的源頭:內政部的〈內政國際指標〉表43「主要國家故意殺人案-既遂犯罪率」。為保留證據,我將這個檔案另行備份。
殺人案統計的單位
在對「殺人案」作量化分析時,通常要處理的基本項目有三個:案件數、受害者人數、罪犯人數。跨國比較研究通常會優先著眼於其中某一個,而且各國研究者選的通常是同一個。
如下圖所示,台灣官方的〈內政國際指標〉以「件/十萬人口」數為單位。

在警方與司法機關的運作上,案件數的統計不可或缺。沒有案件總數,破案率無從計算。案件數的重要性毋須我們多加解釋。
可是,聯合國、歐盟、與相關的重要學術機構多年來優先使用的是homicide rate,其計算方式是:「死者人數/十萬人口」。歐盟在其統計網站上明確地指出,他們在統計homicide時所使用的單位是受害人數,不是案件數:
In contrast with other offences, the counting unit for homicide is normally the victim rather than the case. (Eurostat, “Glossary: Homicide”)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在Global Study on Homicide採用的定義是「unlawful death purposefully inflicted on a person by another person」。OECD的How’s Life? Measuring Well-being所使用的homicide rate之資料來自UNODC,當然也就接收其定義與計算式(參閱:OECD, How’s Life?: Measuring Well-being, OECD Publishing, Paris, 2011, p. 242)。
美國司法部的統計也是以受害者人數為單位:

老美的人口統計局所提供的「殺人案統計趨勢」基本數據來自司法部。下圖出自該局所編的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2,它先列出受害者人數,然後列出的是以全體人口(每十萬人)為分母的的比率。

各國各有其公佈數字的方式。例如德國警方的年度犯罪統計先交代案件數,到了第六章才處理被害者的資料。他們的網站上也有國際統計資料,那幾個網頁所提供的不是數據,而是一些說明與超連結。使用者會被引導到歐盟、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研究機構的相關網站,包括Eurostat以及UNODC。這招頗聰明:不必重複別人家做過的事,而且連copy數字的功夫都省下來。查閱者到了UNODC與EuroStat那邊,看到的統計單位當然是「受害者人數」。
在我查閱過的政府網站中,挪威的作法最乾淨俐落。他們以一張表格依次把「案件」、「受害者」、「犯案者」、「未偵破案件」四種首要數據列出。

新事證的出現與認定會使殺人案的統計數據改變。警方可能突然發現,去年的某件自殺案或意外死亡其實是謀殺;或者發現,五年前的一件謀殺案本是件意外死亡事故,卻因肇事者想撇得一乾二淨而加工製造成殺人案,同時嫁禍他人。在所有的官方統計項目中,殺人案的數字是最容易被修正的一種。
關於挪威的殺人案,歐盟的統計資料尚未更新(按:挪威未加入歐盟)。挪威在2011年發生殺害77人的極右份子攻擊事件。只消看2011年資料,即可得知,歐盟採用的計算單位是被害者人數:

以上的數字直接被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使用:

該機構抓取各國歷年人口數當分母,然後算出homicide rate(他殺死亡率,即上圖最底下的那一列)。
一言以蔽之:量化比較各國殺人案時,世界通行的首要計算方式是數屍體,而不是數警察局裡有幾件殺人檔案卷宗。
為什麼這些國際機構選擇的是「死者人數」,而不是像台灣內政部那樣地以「案件」為單位?當然不是丟銅板決定。
首先,以我們剛才看到的挪威2011年攻擊事件為例:如果以案件為單位,那就只是一個案件,它使當年的總案件數從35變成36;而若以死者人數為單位,此案使全年死者數從35變成112。當然,這種事極少發生——至少在挪威是如此。
不過,「一案兩命」並非罕見:在美國,1995-2008年期間每年有超過3%的命案屬於此類。超過三名死者的命案在美國也是年年都有。一般而言,案件數小於或等於受害者人數。假設某國的總案件與總人口數年年都一樣,但是「一案兩命」的比率年年提高,那麼,該國人民生命受暴力危害的程度是不變,還是變差?
其次,在某些狀況下,案件數可能會視警方的認定而改變。假設有兩個幫派互相競爭,接連派人襲擊對方,在一個月之內於10個地方造成命案,雙方分別有15人、18人死亡。在這個故事裡,有幾件命案?十件?兩件?一件?
更簡單、且可能更易發生的一種情況:一家三口同遭謀殺,結果是一人死亡,兩人逃過一劫。這算一件殺人既遂案?一件殺人未遂案?若皆成立,則擺在眼前的是兩件謀殺案?抑或:1 + 1 = 1?或者,是否該將它視為「三分之一」件殺人既遂案?
計算犯案者人數的方式也有類似的麻煩:「一人殺多人」、「多人殺一人」皆非罕事,何況往往有主謀、幫兇之別。五人犯同一案,可能主謀只有一人,實際動手的有三個,另一個只負責把風。
相對而言,以死者人數為單位的計算方式比較單純。它還有個優點:可以跟衛生機關的死因統計相對照。而且,如果某國的警察或司法機關沒有可信的統計資料、甚至根本沒資料,WHO的死因統計可作為替代品。UNODC的作法是利用被歸於ICD codes X85-Y09那幾項的死亡人數。在該機構的統計資料中,許多非洲國家的他殺死亡人數即來自WHO。
十多年來,我們在台灣常聽到「與世界接軌」,現在的掌權者尤愛喊這個口號。可是,警政署的網站卻很難找到符合世界標準的他殺死者統計資料。照理說,《警政統計年報》應包含各重要項目,但是關於「故意殺人」,我們只找得到「發生數、破獲數、嫌疑犯」、「被害者人數(包含殺人未遂)」。在《警政統計年報》中,「道路交通事故」有死者人數,「故意殺人」卻沒有。警政署真是奇妙。
在警政署找不到的資料會不會出現在其上級機關內政部?《內政統計年報》有「刑案被害人死傷人數」,但其中的死者人數包含了「故意殺人」以外的受害者。其中,「故意殺人」之「受害者」跟警政署的資料一樣,包括命大而逃過一死的人。遍尋內政部網站的統計資料,我還是找不到這個理應優先出現的項目。
往下級找呢?當然是找刑事警察局。刑警局網站放在「犯罪預防」項目下的「各類型犯罪統計」全無受害者資料(雖然刑警都知道,有相當比例的刑案罪犯與受害者彼此是熟人、甚或是家人,對受害者的瞭解往往是通往破案的必經道路)。
法務部呢?除了案件數統計之外,《法務部統計手冊》裡的殺人案統計只有案件數與被告資料。至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00年以來的研究報告《我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也是一樣。其中《102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的表1-4-2「91年-100年各國殺人犯罪的犯罪率、破獲率趨勢」亦是以「件」為單位,而且台灣的部份包含殺人未遂。該表的歷年「犯罪率」相當接近UNODC資料庫裡的台灣homicide rate:
台灣官方公佈的殺人案統計數字大多包含殺人未遂,且未詳加註明。UNODC可能誤以為台灣的統計依循國際標準,錯將這些死活不分的受害者人數當成「殺人既遂」的死亡人數,因而計算出偏高許多的homicide rate。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聯合國旗下的這個機構八成沒跟台灣直接接觸。台灣在國際上遭受排擠,因而動輒遇到別國不會遇到的一些問題,其中有些甚至攸關人命(例如防疫)。我們此處討論的這一個雖然只跟統計數字有關,但是聯合國報告裡比實際高出許多的homicide rate難免會無聲無息地損及台灣的利益:世人會因而高估台灣社會裡的人身安全威脅,而這或多或少會減損外人前來觀光、投資的意願。
其實,台灣官方出版品中並非全無我們要找的資料。就我所知,至少有一份資料(而且可能只有這一份)有謀殺案死亡人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每年編製的《中華民國刑案統計》,其中有「 歷年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傷亡人數分析」。怪異的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網站皆無此重要資料。我尋尋覓覓,終於在國家圖書館的網站挖到寶。可惜,目前只能看到2007-2011年的那幾份紙本掃描。本文稍後會利用這些資料來比較台灣與歐洲的情況。
〈內政國際指標〉中的幾個德國數據:以人數充當案件數
我國內政部宣稱其〈內政國際指標〉的「主要國家故意殺人案-既遂犯罪率」以「件/十萬人口」為單位,但其中有些數值可能是以「死者/十萬人口」為單位。
以德國為例,內政部告訴我們2010年是每十萬人0.85「件」。UNODC的報告則告訴我們,2010年德國的殺人案死亡率是每十萬人0.84「人」。案件數通常小於或等於受害人數,而既然0.85與0.84差距很小,內政部的資料可能大致正確,也可能錯誤。
我不知道內政部裡面有沒有人懂德文,但我至少確信該機關有許多人會讀英文。在德國警方網站上,不難查到2002年以來的英文版年度犯罪統計報告,其中的殺人案資料包含既遂、未遂這兩種情況的案件數與被害者人數。Police Crime Statistics Yearbook 2010 – abridged version告訴我們,murder and manslaughter的案件總數與未遂案數分別是2,218與1,617:

兩數相減即為「既遂案件數」:601。2010年年初的德國人口81,802,257,所以每十萬人的案件數0.73,而非〈內政國際指標〉所謂的0.85。
乍看之下,這個0.12的差距似乎不多;但是在人口八千多萬的德國,每個0.1就代表80件以上的案子。若要達到台灣內政部告訴我們的數字,德國2010年必須另增98件既遂命案才行。
若相信內政部的錯誤數字,我們會認為德國的犯罪率是0.85,高於台灣的0.76。然而,德國的真正數值是0.73,略低於台灣。
同一系列的德國資料告訴我們:台灣內政部提供的2007-2011年德國數值全都偏高。
這些偏高的數字從何而來?它們都相當接近以「死者人數」為單位的homicide rate,除了2011年。若改以死者人數為單位計算,2011年的數值應該是0.81。內政部的0.88到底從何而來?天曉得!
〈內政國際指標〉裡的挪威與瑞典犯罪率:更大的偏差
我們先前看過挪威的案件數。根據那筆資料,按照台灣內政部的定義與算式,計算的結果是:台灣內政部給我們的挪威犯罪率偏離正確值的情況更嚴重(見下圖)。
再次檢視2010年資料:內政部告訴我們的挪威殺人犯罪率是0.95,高於台灣的0.76;事實上,挪威的數值才0.58而已。
內政部提供的瑞典數值誤差更驚人:
奉勸內政部官員甭拿瑞典國家預防犯罪委員會(Brå)編製的Reported offences, 1950-2014之類的資料來辯解。我將其中的數據拿來計算過,其結果非常接近台灣〈內政國際指標〉裡的數值。內政部的資料固然有其根據,然而Brå在那張統計表的註1明白提醒查閱者:
Statistic figures on reported completed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are higher than the actual number of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In 2008 the actual number after investigation was 80.
那張統計表只是警局登錄案件的初步統計,其中的2008年殺人案件數為209。如其註1所言,經過偵辦後,確認的案件只有80個。本文表4裡使用的是瑞典官方的確定版資料,也是來自Brå;我把它們跟Eurostat裡的死者統計比對過。內政部官員若要質疑這些數字,請逕洽瑞典政府。
管他是不是瑞典,政府的統計數字並非不容質疑。北歐國家的相關資料被多國學者仔細研究過。不論怎麼算,瑞典1950年以來的homicide rate未曾超過2,而本世紀以來的最大值更只達1.24。下圖是三種資料來源(犯罪研究、官方報告、死因統計)所揭示的瑞典homicide rate:
若改以案件數來統計,結果必定小於或等於這些數值,絕對不可能出現台灣內政部所謂的3.5。看到這個3.5,網路上當然有人會說「歐盟怎麼不先管好自己」(見前引東森新聞報導)。
台灣與歐盟國家的概略比較
截至2012年,歐盟整體的homicide rate的確高於台灣的數值,但雙方差異恐怕遠不如人們在看了〈內政國際指標〉或東森那篇報導後所想的那樣。
以下的統計圖是筆者根據可信度相當高的資料繪製。擺在全球視野中,這樣的差距算是相當小(我們只消拿美國來比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的數值僅包含「謀殺」(murder)。從刑事警察局的用詞來理解,似乎不包括被歐盟統計列入的某些manslaughter(按:台灣在2001-2010年期間每年平均有17.2人因傷害案件而死)。
要拿這張圖表去向歐盟嗆聲,並無不可,但聲音恐怕會比拿著錯誤連連的〈內政國際指標〉時小聲許多。嗆聲?最好不要啦。因為歐盟只消淡淡地回說:可是,我們的數字連續十二年下降,你們不是。
Source: Eurostat;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95年刑案統計》,頁63;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99年刑案統計》,頁71;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年社會指標統計年報》,頁185。
這只是個粗略比較。畢竟,現在的歐盟是二十八個國家、五億多人口的政治組合。我們能否將之視為「一個社會」?恐怕大有問題。何況,其中並不包括文化地理上屬於歐洲的瑞士、挪威、冰島以及巴爾幹半島上的幾個國家。
此外,就我們在此談論的殺人犯罪而言,歐盟各國之間的差異有時相當大。例如,瑞典屬於輕量級,而其鄰居芬蘭是著名的重量級:在2000-2008年期間,芬蘭的homicide rate是瑞典的2.4倍(參閱:Sven Granath et al.,
Homicide in Finland, the Netherlands and Sweden: A First Study on the European Homicide Monitor Data, Stockholm, Brottsförebyggande rådet, 2011, p. 22)。
早已停辦的國際刑警組織統計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早在2006年,國際刑警組織即已決議停辦其國際犯罪統計。這項議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RECOMMENDS, therefore, for all these reasons that the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 be stopped and that as a result, Members and the NCBs be exempted from sending crime statistics to the General Secretariat with a view to their annual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 (Interpol, “Proposal to discontinue the production of crime statistics”, AG-2006-RES-19)
其編製與出版工作都停止,而且會員也不必再提交統計資料。這絕對不是秘密。該組織之網站上的FAQs即明白表示:
INTERPOL’s Inter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 are no longer being collected from member countries and previous statistics are no longer published.
我國〈內政國際指標〉的犯罪統計包括2005年的資料,所以的確可以在資料來源裡面寫「國際刑警組織ICPO編製之International Crimes Statistics」。東森新聞的〈歐盟指責槍決死囚 殺人案犯罪率卻比台灣高〉只引用〈內政國際指標〉裡的2010年資料,卻傻傻地照抄其中的資料來源,把不可能提供資料的「國際刑警組織」也跟著寫上去:
顯然,東森新聞「社會中心」在製作這篇報導時沒做足功課。
不過,吾人大可不必因這篇報導而指責東森新聞。可想而知,他們相信政府提供的資料。政府提供的統計資料本該具有相當高的可信度,可惜在這個例子上並非如此。
內政部的殺人刑案統計一方面誤導國內大眾,另方面易使外國人士高估台灣社會裡的人身安全風險。大致而言,本文點出的幾個缺陷與錯誤都很容易改正。首先該做的是:在犯罪統計類的網頁與新出版品(含外文版)加入刑事警察局的「歷年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傷亡人數」。其次,〈內政國際指標〉目前的「主要國家故意殺人案-既遂犯罪率」統計表是閉門造車的產物,亟待砍掉重練。這個工作其實更簡單:直接採用UNODC統計資料庫裡的數據就好;不過,記得修正其中的台灣資料。現在透過網路即可取得外國的最新數據,政府不必再沿襲二十年前的老方法要求「駐各國代表處提供資料」(語出〈內政國際指標〉統計表下的「資料來源」註記)。
如果真有心要與世界接軌,政府最好能邀集刑法專家與犯罪學研究者,參考聯合國與歐美主要國家關於homicide、murder、manslaughter的界定,並對照我國的法律與司法實務運作,從而釐清我國相關統計宜採用的定義。附帶一提:在公佈犯罪統計資料時,有些國家(如瑞士、德國)除了說明定義,往往會列出統計項目與相對應的刑法條號。相較之下,台灣的作法顯然相當粗疏。(例如以上圖8中的「pc」,那不是指「個人電腦」,而是指「刑法」)
最後,政府應當主動向UNODC提出說明,並附上刑事警察局的歷年殺人案死亡人數統計,建議他們改正資料庫中過度偏高的數據,順便請他們注意基本禮貌,趕緊刪掉黏在「Taiwan」後面的那三個英文字。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source=web&rct=j&url=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272611243271.doc&ved=0ahUKEwj0zIS4xPTLAhVLnZQKHVhQDlMQFggbMAE&usg=AFQjCNFGANqO12as8FqRDTDcH8A7Wb1WKw&sig2=Lq4TNpmCPCtYBy9ptPLfeg。 僅共參考,第四頁
謝謝您提供這份資料。該資料出自行政院主計處編製的《社會指標統計年報2010》,而您所所的第四頁即原書的第152頁。該頁面的統計表右邊有個襯底方框特別標明:
所以在該頁的「2003-2008年我國及OECD國家故意殺人發生率變化情形」統計圖上所比較的是把發生在我國的(A現象+B現象)之變化拿來比較發生在OECD國家的A現象變化(隨時空之不同,殺人既遂與殺人未遂的比率可能大不相同)。而且還有個主計處沒明確講,但讀者從字裡行間可以大致看見的:原始值的計數單位也不同,台灣的是案件,他國的是人數(「另一人死亡」)。
這樣的比較不妥。若是無法得知我國之故意殺人死亡人數,可以勉強以此作為替代品;然而,我們的政府明明有這類數字。這正是我這篇文章的主要重點。學術論文若這樣寫,十之八九會被打回票(按先進國家標準)。
就算視之為代替品,任何學過統計ABC的人也會對該圖表提出這樣的疑問:數量增減如此,但比例呢?主計處列出那張表,據以宣稱:
在該表中,減少(每十萬人)0.3「件」的國家有三個:瑞士、捷克、澳洲。
主計處所用的外國資料無原始值。既然其資料來源是聯合國,亦即來自UNODC,所以我們根據主計處提供的台灣原始值與UNODC的原始值可以推斷出:
(按:若用同樣的期間來計算,應採澳洲2003年的數字1.7,而得出降幅29%)
台灣的「減少1.2」雖然遠優於這三國的「減少0.3」;但就比率來看,就是另一番風景了。
若採國際標準,台灣在同一時期從1.37降至0.88,數值減少0.5,亦即降低36%。(參閱本文圖10)
主計處多的是統計專家,但他們被動地接收內政部提供資料。受限於資料編定的預設框架,主計處就只能重複內政部的偏差。
編了數十年的「社會指標統計」已在2014年停止,被「國民幸福指數」取代。行政院主計總處在編列國民幸福指數時已改採國際通用的homicide rate(但在技術細節上恐怕有待商榷)。
“因為歐盟只消淡淡地回說:可是,我們的數字連續十二年下降,你們不是。”
你乾脆把中國 台灣也放在一起 之後他們也會回答你 他們的數字連續12年下降
他們還會告訴等到中國人一胎化跟台灣人不生小孩的效應之下 殺人率會降得跟歐洲老人國一樣低 甚至更低
“你怎麼不說全地球殺人數字都下降呢?”
蘋果經濟學說過墮胎對犯罪率的影響,而我認為避育手段的進步應該也有影響~~~
歐洲各國殺人率的下降 墮胎合法 避孕手段進步 還有社會福利 教育 人口老化 以及刑責應該都有關希吧?!
而你認為何者影響最大呢? 刑責的影響最大嗎?
您引用的那一句話的前提是台灣某些網友對歐盟的不滿,只有在這框架中有意義,且是本文論證的枝微末節。
在您的留言中,「“你怎麼不說全地球殺人數字都下降呢?”」顯然是您自己的話,所以引號毫無必要,而且徒增其他讀者理解時的困擾。
他殺死亡率升降的原因並非本文重點,而且在〈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的討論欄與〈歐洲殺人率降低是因為人口老化嗎〉一文都談過了。
最後,種種跡象顯示,tree31434與王建樺應為同一人。提醒您注意:本站禁止一人分飾多角(留言管理規則 2.b)。請您於下一次留言時提出說明;否則,我將取消您在本站的發言權。
把歐盟跟新加坡的犯罪率比一比呢?新加坡的數據有誤嗎?
歐盟跟新加坡相比,用處不大。新加坡本來就不在本文探討的範圍之內
世界各國謀殺犯罪率數據簡明對比 (比較歐盟和台灣的謀殺犯罪率)
https://kknews.cc/zh-mo/world/re4zyo.html
恕我直言,您提供的資料沒什麼用:沒年份,既無台灣資料(因為不是聯合國會員),且無歐盟資料(注意:歐洲不等於歐盟)。
站主:內容重複,恕刪。請參閱amy chi之此則留言與敝人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