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引起公憤的事情真不少,這是其中一件:「混帳 紙廠廢水『血流成河』」。就我記憶所及,這類污染每隔一陣子就會登上媒體版面,好似走馬燈上的一景。李永展先生認為法律的規範與執行都有問題。本文先不談執行問題,而先集中探討兩個問題:罰則是否如李先生所認為的是「不痛不癢」;若是,該提高到什麼地步。
根據該報導:
長期關心環保的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李永展也說,雖然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處最重30萬元罰款,但是「只罰30萬,對業者來講不痛不癢,法律應修法重罰!」
在這個案例,引用的法條應該是《水污染防治法》第4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若是小工廠,連罰三天可達九十萬,是個不小的數字。若屬財團等級,九十萬實在不算什麼。
來看外國如何處理吧。附圖攝於巴黎塞納河畔。人們悠閒地在該處散步、聊天、喝飲料,有人臥於臨河的躺椅上。最顯眼的那兩艘船都屬休閒性質,似乎是營業場所。在照片右下方,有人推著嬰兒車、牽著孩子散步。若是一條污染頗嚴重的河川,不會有這麼些人在河岸這樣慢條斯理地晃蕩。
如果日前在新北市查獲的污染河川案發生在法國,行為者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根據該國「環境法」(Code de l’environnement),除了須繳納75,000歐元罰款之外,還有兩年徒刑伺候(第L216-6條)。以今年匯率水準計算,75,000歐元約合台幣300萬元;加計兩國物價與收入等因素後,台灣若比照法國之標準,大概要將罰款訂在台幣150萬元左右,亦即現在規定的上限之五倍。
法國「環境法」此一條文在兩年徒刑與罰款之間寫的是「et」(與),所以坐牢是一定要的啦。嚴厲?等一下,我話還沒說完。該條款的第二段還規定,法官可以同時加判被告負責將被污染的部份恢復原狀。
另外我隨興地找了美國德州來當參考。比起德州,法國刑罰還不算重。按照Texas Water Code之規定(Sec. 7.145 (a)),上述行為屬於「故意或自知未得許可」,所以法庭可以在三種懲罰中擇一:
- A) 最低一千美元、最高十萬美元的罰款(折合台幣三萬至三百萬元);
- B)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兼採以上兩種處罰。
從以上兩個外國的懲罰標準來看,台灣的罰則實在太輕。值得注意的是,法國與德州都是由司法權當裁判,台灣則是由行政機關開罰。
最佳策略當然是透過教育與傳播導正行為。何況,不論法律定得有多寬鬆、多嚴厲,若無公平合理、有效率且穩定的判決,只會另外製造更多的問題。此外,平常實際負責管理的行政權若無力掌控(甚至儘顧著畫大餅),出問題的就不只在遭污染的河川上。
就在這條被污染的淡水河上,2010年市長選舉時是哪兩位候選人同舟划槳?大家還記得嗎?大家是否還記得2006年台北市長選舉時的這一支電視廣告?
剛剛值完颱風防災中心的班,來對話一下,
當然就法理上來看我國是行政罰,而法國跟德州的似有採刑法處理,
不過問題通常不是在法律體例的問題,
我個人見解大概有幾個方向,
大體來講是行政檢查的問題
基本上不論是採取刑罰(最嚴重的強制手段)還是行政罰,原則上都需要基層執行人員
但這又會牽涉到主管機關還有認定機關及執行機關的制度建立問題,這其一
再來是照目前我國的狀態來講,不管是河川問題、勞動檢查問題、衛生食品、藥物等等檢查機制的最根本問題都在於人力不足的狀態,就我所知像新北的衛生檢查基本上是處於滿表的狀態,人力都不足了,真的難以落實執行,這其二
三則是執行機制,我國向來有照章行事的陋習,有的衛生檢查甚至會通知,然後我國民眾向來不遵重行政檢查人員,惡言相向者有,然後執行公權力的狀況不彰,最後造成惡性循環。
最後執行面對的社會紛圍,這點我們大家就心照不宣了,通常這種執行,如果沒出大事,通常都會被搓掉,有的是直接可能上級就搓掉了,再不然民代關切者有之、高高層關切有之。
我現在非常理解不管多好的制度設計在台灣有時真的是出在人的問題,真的有請慕容大賜教到底我們前線該怎做才好。
辛苦了!
行政檢查的第一線公務員該怎麼做,您遠比我有能力探討這問題啊!
您提出的第一點涉及立法者及整個社會的認知與判斷。處罰之輕重應與損害輕重成比例,而損害輕重是判斷的結果。社會大眾如何看待這種案件呢?這是一個問題。關注這些公害的人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
在第二點的人力不足問題背後,立即浮現的是整個國家的資源分配及浪費。國家有(膽借)錢放煙火、辦一大堆可有可無的活動與宣傳、補助十八趴… 卻沒錢在負責納稅人健康與生活環境的部門補足人力。我這篇本來的標題是「混帳豈止排放污水者」,就是想在進一步談這問題。您提到了我後來轉念而沒寫的部份。 :)
前幾天,法國發生嚴重的火車出軌翻覆事故,造成六死N傷。根據初步調查結果,直接原因是軌道零件脫落。然後,輿論與政府檢討的不只是軌道過於老舊,且包括此問題背後的全國鐵路資源配置—過於重視高速鐵路(明星產業嘛),忽視分佈更廣的傳統鐵道網。這些檢討在幾年前就已作過,國家也配合砸了數億經費去陸續改善;可惜太晚開始,來不及阻止這次的悲劇。換是在台灣,國人會如何檢討?相當有可能的劇本結尾:摘掉交通部長的烏紗帽,然後謝謝收看…ZZZ
從這個比較,就可以來談您的第三點第一項:形式主義作風。這是傳統漢文化的遺毒,在官場尤其嚴重。我曾在台北市某大百貨公司親耳聽到專櫃人員要求同事趕緊去搬走一些東西,以應付當天下午的消防安檢(這總不是算命仙向她說的吧)。俺曾在「反攻大陸」時代負責督察第一線防務戰備,那些地方的砲口前面都是海,海對面滿滿是共匪。接到這項業務,本官當然不敢輕忽;不過,初時的嚴格很快就因「識相」而大打折扣(否則,說不定我比尹清楓更早被「尹清楓」)。以上兩例皆屬一旦出事就可能死一大堆人的高風險類別;連這種事都可以做做樣子,可見這個文化的病有多重。
至於第二項,行政檢查者遇到的惡劣對待則綜合了社會文化與政治文化方面的因素。很多人從小有樣學樣地抱持「誰比較兇、誰比較大聲,誰就贏」的觀念。況且,即使無明確之利害關係,「尊重他人」的觀念與習慣在我們這個文化裡也是還相當欠缺。我們這個社會在很多地方現代文明化尚淺,仍保留不少原始人習性,包括這兩種作風。
從政治文化面看,台灣多數人要不就是頭腦中還儲存著古代「官吏統治(照顧or壓迫)草民」的那套,或是灌進了一種「新觀念」:人民是顧客,政府機關就像便利商店。在這兩種想像中,作為國家與地方政府之基礎的「社會」(Society)並不存在。因為如此,眼前的公權力執行者就像外星人從天而降,其背後的「社會全體」並沒被看到。於是,面對行政檢查時,就出現了「你們來幹嘛」、「你們來找麻煩」的心態,而不會覺得這些人背後代表的是所有人的權益、這些人有整個社會當靠山。這是公民教育問題。
從實際面而言:我在文中引用的是法國「環境法」第L216-6條;同一章裡的L216-10規定,阻礙檢查人員者,處六個月徒刑及7,500歐元罰款。
這部法律全文可在此網頁上看到。我利用Evernote 提供的程式Clearly將網頁內文擷取,印成PDF檔,總共900多頁。跟這部法律、或跟文中引用的德州法律相較,台灣的立法實在粗疏得很。
至於最後一點,容我再次談到法國的「環境法」。該法第 L216-5 條規定,對違法事件做成的紀錄須在五天內各送一份給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主管該業務的行政機關及一些人民團體,包括經官方認證的(業餘)釣魚者、漁業業者、保育等方面的協會。在這樣的規定下、這樣的社會構造中,要搓掉案子實在蠻難的,因為風險與法律責任都大。而台灣呢?關說縱放案曝光後,張通榮依然繼續當基隆市長。說到這裡,我回到了第一點。
台灣社會在很多方面仍有待進化,尤其在公領域。它不是沒進化,但內部成員各以不同速度走,而且各種速度間的差距越來越大(姑且不論停頓者與倒退者)。進化需要時間、需要教育,也需要已不在受教育階段的人自我再教育。不過,在這個分眾社會時代,我們很難期望過去那種由菁英掌握國家機器推動的社會改造(如法國第三共和)。在這個時代,需要新作法,包括利用網路。
若硬要給您在工作上實際可用的意見,我只能說:先保護自己,但同時意識到自己在公職生涯中的這個或那個作為可能無關緊要,也可能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