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你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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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北港,水上池上,
一字之差,距逾百里。
姑母岳母,祖父神父,
一字雖同,其人殊異。

看到馬英九騎著單車,意氣風發地從鵝鑾鼻出發,我真替他高興。雖說這是選舉造勢之舉,我們還是祝馬先生一路玩得愉快,既然,天曉得,他這樣逍遙悠哉的日子還有多久。

言歸正傳,本文主旨無關鐵馬,而是要談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鐵證。

馬先生先別緊張。我既非國民黨員、亦非爆假料天王、也沒戴假頭髮、更沒啥石破天驚的獨門獨家新事證。證據也者,是你自己提供的。

對於馬英九提出法務部在行政院會對特別費的法律諮詢意見以及三位專家學者在座談會所發表的相關看法,作為證據,公訴檢 察官認為,法務部的法律諮詢意見是部長施茂林幕僚寫的書面文字,但這是否是法務部的定案意見都還有疑問,加上這是施茂林在特別費案之後,才在行政院會所提 出的,並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檢察官因此主張並不具有證據能力。不過,馬英九以自己曾經擔任過法務部長、瞭解作業程序為由,在庭上反駁檢方, 馬英九認為,相關諮詢意見雖然是由部長幕僚起稿,但程序上經過好幾個司和處,又是施茂林在行政院會上所提出,這就代表是法務部的意見,不是幕僚意見。馬英 九也強調,雖然這份諮詢意見發表時間,是在特別費案檢方展開調查之後,不過,內容是說明長達數十年行政慣例的存在,而全國領用特別費的首長在特別費案調查 前,早就依照這個慣例來領用特別費。(北院:特別費是實質補貼說 有証據能力,中廣新聞網 2007-05-08 13:40)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天第三度開庭,公訴檢方認為法務部九十五年法律諮詢意見書中指稱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意見書由幕僚撰述,不具證據能力,不過,馬英九指出,法務部所提法律諮詢意見書,說明了一個長達數十年的存在慣例,甚至已到習慣 的地步。(特別費法務部諮詢意見 馬英九:說明多年慣例,中央社,台北,五月八日電)

簡言之,馬英九援引法務部去年所提出的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之解釋,來作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且以自己十年前當法務部長的經驗來說明,那是法務部的正式意見。一如次日的中國時報之此標題「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 法部諮詢具證據力 有利馬答辯」所言。

顯然馬英九要拿法務部的「實質補貼」來佐證他所謂的「一半特別費為私款」。八日當天的庭上,馬英九再次主張他的「私款」說:

馬英九也否認檢方認定涉嫌貪污新台幣一千多萬元;他說,特別費是個人的津貼,不論是特別酬庸、固定報酬或實質補貼,用語雖不同,但都是私款。〔…〕

對審判長訊問「當錢匯入帳戶,主觀上有無支出打算」?馬英九指出,錢由他支配使用,當錢匯入帳戶的當下不會想是否要支出,「我喜歡怎麼用就怎麼用,沒有這問題存在」。(特別費案 馬英九:特別費是個人津貼屬私款,中央社,台北,五月八日電)

以上兩段是馬英九為己辯護的說詞。其中,法務部的「補貼」變成了「津貼」。

「補貼」、「津貼」兩詞能夠如此彼此代換嗎?相信絕大部分的公務員與法律人都會搖頭。這兩者的差異何在?只要翻查一下現行法規就可知道。先看「津貼」的例子,以下是在名稱上使用「津貼」一詞的法規: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然後比較在名稱使用「補貼」一詞的法規: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很明顯地,「補貼」與「津貼」雖都是從公庫拿錢出來給私人(個人或企業),但其性質卻完全不同。簡單來講:「補貼」對事,「津貼」對人。

只要資格條件符合法令規定,即可請領津貼。例如: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 年滿六十五歲。
二 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如果今天我服勤的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我就可依法領今天的服勤津貼;若明天我不是,則沒得領: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 (構) 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 (以下簡稱本津貼) 。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日數之計算,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核計。(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如果我早上到民防團隊報到,半小時就開溜,按照法理,不應請領該津貼。類似的規定在軍校的規定更嚴格: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一言以蔽之:我「是」故我領。而且,領了以後,「喜歡怎麼用就怎麼用」,政府完全管不著。津貼一旦落個人口袋,私款也。

補貼」則完全不同,簡單來講,就是政府對私人的某項與公眾法益有關的支出進行金錢補助。經營大眾運輸事業者可以申請政府補助;但若我開一家「慕容客運」,然後光拿登記證與許可證之類的文件去申請補助,絕對會碰一鼻子灰。因為要取得該項補助得繳交以下文件:

一、總說明 (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
二、申請路 (航) 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 (航) 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 (航) 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
流量表。
(四) 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 運具清冊。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麻煩吧!所以,我們公司「是」大眾運輸事業者,並不意味著我們公司就可自動拿到「補貼」。

相較之下,「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的作業可就簡單得多了。不過,原則還是一樣,離島地區居民有搭飛機者才得享受這項補貼。相反地,若一年三百 六十五天都未買機票,就算自己家族十八代都住離島,一毛錢也享受不到。如果跟航空公司商量說,我不搭機,而你作帳向政府呈報說我買了機票,假造一筆開銷, 待拿到補助後,我們對分拆帳,可以嗎?當然不行。這是犯法的,別的罪名不說,光一條詐欺罪就吃不玩兜著走。(曾跟政府申請過「補貼」的業者或民間團體,聽 到馬英九的說詞後,大概會深深嘆口氣,甚至吐血吧。)

所以,「補貼」也者,必有相應之法定支出開銷,不是「補貼家用」的「補貼」。這就是為什麼,法務部說特別費是「實質補貼」,而非說「津貼」。外界一再把這兩者混為一談,而法務部只好一再澄清:

本部於95年11月29日在行政院院會所提出之法律諮商意見已載明「數十餘年來,特別費固須使用於『公務所需』,惟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於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饋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等之耗費。」,已明確指出 首長特別費係公款。(法務部2007年4月23日新聞稿)

所以,「實質補貼」是補貼因「公務所需」的「支出」、「耗費」。此處「補貼」的意涵與現行法規一致,全部都以公務支出為前提。

結論是,馬英九所援引的法務部「實質補貼」說不折不扣地佐證了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之核心論點:馬英九按月領取的特別費並未符合比例原則地將之 用於首長之公務開銷。換言之,法務部法律諮商意見,包括「實質補貼」這四個字,對馬英九的訴訟是完全不利的。馬英九竟然還要求法庭將之採納為證據,等於倒 打自己一耙,等於昭告天下說自己貪污,等於一種訴訟自殺。看到他當天還神采飛揚地步出法院,渾然不知自己剛剛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紮紮實實地把自己置於必敗之地,我真的越來越好奇,這個人當年是怎麼從台大法律系畢業的。

看到如此這般拿催命符當護身符,我當然得說:馬英九,你慘了。不過,這還只是客氣的講法,為了讓你別太難過。要聽比較實在的講法嗎?好吧,事到如今,我只能老實地向你報告:馬英九,你沒救了。

延伸閱讀:

by 慕容理深
update 2: 2007.05.13 2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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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文的 27 則留言

  1. 這一篇說明的真清楚啊,感謝。
    就請馬英九鐵馬多騎點吧,因為馬英九會進大牢,鐵馬卻不會,到時候只剩健身器可以踩,沒了鐵馬就可惜了啊~~XD

  2. Tiat兄:
    請別客氣。我只是挑公民該作的一項功課來作。
    他一旦被定罪,那我們等著看郝市府會不會幫我們市民向馬英九追討那筆錢。若追回,錢屬於市庫,不能拿來添購監獄的運動器材說… XD
    setsuki大:
    您點出了馬英九說詞中最荒誕不經的部分^^
    他那說詞讓我們這些最近正好在報稅納稅的人心中淌血,而且在那上面灑鹽(泣+氣)

  3. 感謝整理
    我的結論比較粗魯一點請包涵
    馬英九挫賽了

  4. 請務必讓公訴檢察官知道你的精闢論點

  5. star大大:
    謝謝。
    只是,我自己當然不好意思向檢察官推自己所寫的東西…
    另我也不排除,公訴檢察官早已抓住這點,只是先把牌留在手中^^
    哇…如果是這樣,那不就被我說破了….不過,應該沒關係吧,反正馬英九這案不論被告用什麼策略,勝訴的機會都十分渺茫(更何況他們一開始就採取相當糟糕的策略)^^

  6. 「特支費」vs.「特別費」(更新)

    妙子:因為弄不清楚「特支費」與「特別費」的不同,所以向APIN詢問一番。APIN果然是APIN,果然給了一個清楚詳細的回答。有鑑於好東西大家分享的道理,我把APIN的回答貼出來,給各

  7. 「一綱一本與一綱多本相關法律與實務問題」研討會
    我們在五月二十日於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舉辦「一綱一本與一綱多本相關法律與實務問題研討會」,一方面廣邀法界學者與律師、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家長,就一綱一本與一綱多本相關法律與實務問題做一深度探討,藉以釐清爭議,另一方面研議加強行政措施來緩解一綱多本的各種問題。
    邀請單位: 台北律師公會 中華民國教育改革協會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敬邀
    ◎活動日期:2007年5月20日(星期日)
    ◎活動時間:9:00~16:00
    ◎活動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報名方式:請來信[email protected]索取報名表

  8. 不好意思,打一下廣告
    希望大家可以抽空參加「一綱一本與一綱多本相關法律與實務問題」研討會

    站主:感謝告知。
    這兩則稍後將挪至留言版,放在那邊,性質較合,也不會很快就沈下去。

  9. 當政治自殺者補己一刀

    馬英九在新營所舉的兩個例子正好倒打自己的「私款說」一耙。他這番說詞讓我們更看清楚一審判決的不合理,同時也為自己的反覆矛盾之詞再添一例。

  10. 當政治自殺者補己一刀

    馬英九在新營所舉的兩個例子正好倒打自己的「私款說」一耙。他這番說詞讓我們更看清楚一審判決的不合理,同時也為自己的反覆矛盾之詞再添一例。

  11. 馬案一審法官的文字與邏輯能力

    三位法官聯合具名的判決書竟然出現明顯的邏輯推理錯誤以及對政府公文書字句的理解偏差。

  12. 馬案一審法官的文字與邏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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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馬案一審法官的文字與邏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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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16.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17.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18.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19. 不想挺誰 事情必有先後順序 我的感覺影響大腦分析出我們是否先講現任總統的貪污搞清楚 再來分析齊下的事情 上梁不正 不糾正 還搞得 驚天動地 頭不先搞定 其他都是轉移目標的效果 看你的東西全是別人寫得而妳質疑而已 目前問題還是把陳水扁的爛梗搞清楚 該下台就是下台 冤枉的話 他就沒必要搞一堆轉移目標的舉動 希望這些你能看清楚陳水扁只是裝神弄鬼搞政治 假鬼假怪 得了便宜還賣乖 懂了沒

  20. 陳水扁也被定罪了 那結果呢 只看到他在裝神弄鬼 不是嗎
    說這麼多屁話 沒有利益誰還會花錢去參選 別當政治魁儡

  21. 不是要抨擊 只因為我們必須站在中立 看清楚兩邊的把戲 重點的起頭 卻演變了 轉移目標 是人民的話 也該先把頭搞清楚 後面的依法照辦 不是嗎
    一國領首真的貪污 被質疑 會需要演轉移目標 不覺得可疑嗎
    領首因有的風範不討論 卻討論旗下其他 轉什麼目標 綠色政黨的人永遠只會做這樣的事情 可悲阿

  22. 是系統出錯還是樓上的有口吃? -_-

  23. 我想沒救的應該是民進黨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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