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出多門,亂其階矣。
詩云:『一國三公,吾誰適從?』
況今有六,而可得乎!」
蕭衍(梁武帝)
有人認為台灣憲政體制屬於雙首長制,這種說法不盡正確。不過,本文並非要討論總統與閣揆在憲法中的定位問題。
最近數週來,泛中國國民黨的縣市長不顧中選會決定,而堅持採取兩階段投票。由此現象來看,台灣是個「雙十首長制」「國家」。國家一詞之所以加上引號,乃因世上還未見同時由二十個人分頭駕馭的國家。
在我所見聞過的古今政治爭端之中,這是最低級的一個。低級,因為這些縣市首長人人都受過教育,卻無視於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打算硬拗到底。
相關法條一籮筐,條條明白顯示,這些人的抗拒違法悖理。先從他們每個人都說過要捍衛的「中華民國」憲法開始看。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第 111條)
何事屬中央管,何事屬地方管,憲法未一一列舉者有許多。然而,其中有一大部分早就由法律明文界定,包括立委選舉在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第 7 條)
至於將要舉辦的兩項公投,既然屬於全國性,根據「公民投票法」,其主管機關就是行政院。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第 3 條)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更進一步指明中選會的權責: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3 條)
中央又是「主管」、又有權「指揮監督」,地方焉有不聽命於中央的道理?!縣市政府想反抗,頂多只能靠曲解「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
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由省 (市) 選舉委員會主辦。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省按縣 (市) 劃分選舉區時,由縣 (市) 選舉委員會主辦。
為什麼說「曲解」?因為條文中所用的詞是「主辦」,而這個「施行細則」的母法「選罷法」已經講明了「主管」立委選舉者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如果辦事者都可以違反管理者的指示而自行其是,那麼,從政府到便利商店,大大小小管理體系必會癱瘓。因此,拿這一條出來只能唬那種不分青紅皂白的愚民。
更何況,同一「施行細則」第4條第4款規定「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辦」。這是中央政府的撒手鐧之一。如果那些國民黨縣市長再頑抗,中央選委會大可以規定把不分區立委的選票與公投票一起發放,也不用再去教那幾位縣市長如何辨別「主管」與「主辦」了。
主管者當然不必連選務人員的髮型坐姿都管,但投票順序可不是那種芝麻小事。既然依照選罷法,中選會連選票式樣、顏色以及圈選工具的型式都有權決定(第62、63條),它難道無權決定領票、投票這種技術性事務之規則?事實上,按照選罷法第133條,選罷法施行細則是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制訂的。換言之,中央本來就是遊戲規則的制訂者。
地方政府若執意違反中央的指令呢?以眼前的案例而言: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地方制度法」,第75條)
從錢與人這兩個層次來看,地方政府更無違抗中央的餘地: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選罷法」,第13條)。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 )
〔縣 (市) 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 )
中央對抗命的縣市之終極必殺技就在最後這兩項人事權條款:他們再負隅頑抗,直接改派能夠聽命行事的人接管囉!
那十七位無視於這些法規條文的縣市首長是不是自認為是皇帝,正與陳總統共治台灣?
咦?這樣還不夠二十人吧?!呵呵,別忘了,還有在第二線的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與該黨真正的頭號人物馬英九啊。這兩人是不是怕大家記不得,國民黨前不久曾為一黨之私而擋中央政府總預算達半年之久,所以現在又打算再來玩一次焦土對抗,免得眾人忘記他們的「神勇」?
延伸閱讀:
- bigburger,馬英九:中央不能恐嚇公務人員
- bigburger,為何不該一階段領票,披頭四告訴你
- 正反修羅,藍丁丁,三階段如何?
- 水筆仔阿茵,反對<立委選舉併公投 一階段投票>國民黨在害怕什麼?
- 邱豐松,老天!這位李教授…..
- 慕容理深,國民黨擋什麼 (2)
- 慕容理深,總統制之預知死亡記事:多舵之船,多難之船
(圖片:Viktor Vasnetsov, Zmey Gorynych. From Wikimedia Commons)
> 縣市政府想反抗
他們拿出來嗆的還有這一條:
第1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實在讓人覺得可憐,找不出理由來對抗,就開始硬拗
不過執政黨除了無力制衡讓人失望,不是可以強調以前(2004總統大選除外)都是一階段
講一次沒人報導,就不信講十次都被消音~
牠們早想搞分裂了,各個爭當兒皇帝,想玩北藍(北台中國特別行政區)南綠的把戲,玩壞的中華民國玩具就留給民進黨搞(美國養父和中國後母給某黨的意淫玩具??).
我相信犬句民黨選輸後會更有不擇手段的大動作,逼迫政府用更強硬手段來壓制牠們,製造被暴力殘害的良民面具.
疑?這不是很眼熟,不是當年共產黨造反當家的戲碼嗎?
>因為這些縣市首長人人都受過教育…
可見當時那個執政黨教育徹底失敗阿
alann 桑:
所謂「各級選舉委員會」也包括中選會,職權區分還是得靠別的條文來決定,所以他們引用這一條是不會有贏面的 ^^
對於2004年的例子,他們主張公投與選舉是兩回事,不能相比。他們這種論點其實有個大毛病:照他們那種邏輯,在以前的N合一選舉中,選民也可以選擇投某一項而不投另一項,那豈不要分為N階段來投票?!
我甚至覺得,他們的表現稱得上是可悲~~
Dark 桑:
以前國民黨常拿沈崇事件來當教材說,共黨如何捏造受害事件來挑起群眾的憤怒,以遂行政治目的 ^^
hyc 桑:
他們是不會承認當年的教育失敗的,所以他們反教改^^
To alann,
2004年以前根本沒有公投,
你舉出這種例子不正是反而凸顯2004年公投是兩階段嗎
既然2004年可以兩階段 為何明年不行?
> 照他們那種邏輯,在以前的N合一選舉中,選民也可以選擇投某一項而不投另一項,那豈不要分為N階段來投票?!
所以另一個他們主張的,設籍四個月才能取得立委投票權,六個月才能取得公投投票權的說法
也可以用以前的選舉為例子來反駁嗎?
湖之心:
以前沒有公投,但是也有過多合一選舉,請問:
1. 既然其他多合一選舉可以一階段領票,為何(公投+其他大選)就不行?
2. 既然一階段領票並無違法情事,為何泛藍執政縣市堅持兩階段?
簡單說,為何不能一階段領票?
順便回答你的問題,沒有人說明年不能兩階段,但是中選會做出一階段的決議
地方政府就應該配合作業,相關原因在慕容桑的文章已有論述,我就不贅言
To 湖之心:為何明年不行?因為中選會已經公告一階段,想要兩階段?下次請早。
我實在不太了解,公告在那邊了是沒有人會去看嗎?還要點點滑鼠敲敲鍵盤的部落格作者指出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
(很抱歉,中選會公告的聯結都是.doc -_-)
唔..我回應LAG了。 ><
馬英九自己2004一階段公投
2004大選時
馬市長投完第一階段的總統投票
就下令投票所窗簾拉起來
不讓媒體和大眾知道他有沒有領和投公投票!!!
可見得她是反對二階段投票的!!!!
覺得自己的特定投票行為暴露在大眾之下侵害人權~否則幹什麼遮遮掩掩???
那有 我們是雙首長制!
一個是總統 另一個是反對黨的領導人(套吳X昇的說法)
至於其他縣市長 還不是都聽黨中央的”聖旨”
我記得2004年 我投票時是1.5階段啊
領完總統票 走到旁邊,選務人員問我要不要領公投票
然後就是二張一起蓋 一起投啊!
(也有可能是我記錯了)
還是高雄市的選民比較好運點
雖然市長吃了一審法官的黃牌
但有驚無險的渡過難關
甚至還有可能靠走路工大賺一筆(幫”準市長”搖旗吶喊都沒罪了 那幫”準總統”鐵定沒事的啊”)
明年也不用在意”到底是一階段會暴動”還是”二階段會暴動”
誰規定投區域立委就一定要投不分區立委
投黨產就一定要要投反貪腐
(老實說我覺得這二個公投題目有夠糟糕
萬一不過的話是不是黨產要不回來,或者是全國公務員都發放”宋朝公史錢”)
為了人民的安全,不如來個四階段公投吧!?
2004 年的公投兩階段,就是該黨的要求而產生的。
他們的理由是說一階段領票會混亂?歷年選舉都是一次領票,有混亂嗎?
兩階段才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吧,如果只有先領一種然後又要領另一種的時候,就是混亂的開始了。
另外就是台北市吵了半天,請問一下台北市是編多少預算在辦選務?
沒有就不要講話,這個本來就不是台北市自辦的選舉。
抱歉,上一個留言是轉貼那個連結的說法
標題我到覺得應該是:馬英九2004年的投票方式證明兩階段有妨礙秘密投票的問題
我們一般小民可沒有馬市長清場的權力啊
如果兩階段,投票行為會被看的一清二楚耶
To alann & AKIRA & Pig,
麻煩先搞清楚中選會的決議 『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
(套一句AKIRA說的話: 「我實在不太了解,公告在那邊了是沒有人會去看嗎」)
領票跟投票是不一樣的,雞同鴨講我不曉得該怎麼討論。
此外,一階段投票確實會造成混亂問題,
試想,領四張票而一階段投票,是否會發生投錯票匭的狀況?
而投錯票匭在選票認定上,不管是認定有效或無效都會出現爭議,
特別是在票數接近的狀況下。
假如無效有人會認為這是剝奪選民權利,認定有效的話,四張票將延長開票時間,減低開票效率,並且提高失誤率。
目前中選會決議乃認定為有效票,上述的情況就有可能發生。歷年選舉都沒有領過四張票,你們如何能信心滿滿的說不會混亂?
To Snosrap,
不管是一階段領票或兩階段領票都有妨礙秘密投票的問題!
一階段領票: 對選務人員拒領時,除非清場否則一定會有人聽到,就算是清場,在場選務人員也在,這些都不可能達到秘密投票的要件。
二階段領票: 當你投完票的時候,如果沒有走去領第二階段,理論上旁人就知道你沒有領票,除非你尿急或挑時辰(…),所以真要說起來,二階段領票與一階段領票相比,還比較沒有妨礙秘密投票的問題.
至於投票,一階段或二階段,差別反而在於開票作業的影響,因為領票就看光光了。
其實一階段領票還有一個問題,
即公民投票法所認定的投票人資格與立委選舉等資格並非一致,
這也會造成票務的延誤等。
alann 桑
有人主張選舉、公投印在同一張票上,中選會否決之。理由根據以下兩條:
選罷法第 15 條 :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公投法第 8 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亦即,有一小部分人能投公投,但不能投立委票。我不太清楚,現在遷戶籍的人有無投票權…
此外,我認為,現在有不分區選票,所以居住未滿四個月,但卻滿六個月者照理說(按總統選舉投票資格推論)應該可以投不分區。但不知中選會如何認定。如果這些人也能投不分區,那麼,理論上,公投與不分區印在同一張也是可行的省事、經濟方案。話說回來,中選會既已決定,就照他們的意思為宜。
倒是,既然總統選舉的投票資格也是「居住六個月以上者」,所以印在同一張票上應該不構成任何技術上的問題啊^^
AKIRA 桑:
感想:身為一個台灣部落客的悲哀 -_-
Snosrap 桑:
不打緊,您已提出了補充說明。 :)
感謝您轉告大家有這麼好的 idea!這些國民黨自我矛盾的功力真是一等一啊…
「清場」一詞用得好,讓人想起拍片現場那類怕「走光」的場景。 XD
rw 桑:
我的看法是:陳總統當的是半總統,而且是權力打對折後再降價的「次級半總統」。
兩階段投票根本就是技術性杯葛公投的作法,就是為了降低領票率。二分之一領票率的規定根本是惡法,早就該廢掉。
高雄地院關於走路工的那個令馬英九「尊重」之判決真是個司法奇譚。這又是一個舊體制亟待改革的例證。
照國民黨那種講法,像美國那種選舉與公投加起來,一次有十幾、二十幾種票要投的豈不要分十幾、二十幾次來投?!那樣的話,只能找個體育館來當投票所了 XD
Pig 桑:
只要找個速食店,規定點漢堡與點飲料的必須分開點、分別取,就可以知道哪種模式比較容易製造混亂。^^
看來,台獨有兩種,一種叫作「台灣獨立」,一種叫「台北市獨立」 XD
湖之心 桑:
1972年12月23日同時舉行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增額立法委員選舉、第五屆省議員選舉、第七屆縣市長選舉,四種一起投票,沒發生過問題(買票與作票除外^^)。35年前的選民與選務工作者比較聰明?不會吧!
投錯票匭在以前的選舉就已規定算有效票。這並不構成問題。
真正的問題出在
1. 公投法有領票達二分之一才成立的規定;
2. 有政黨抵制公投。
這兩項因素加起來,才會衍生出這些問題。
追根究底,在投票方式爭議的背後,最需被檢討的是公投法的限制,以及部分人反對直接民主的心態。
湖之心
你說的問題
一階段領票可以用增加:「我不領票」這個選項來解決
不知道二階段該如何解決?
讓每個人都享有馬市長在2004年的清場待遇嗎?
這樣不是延誤每個投票人的時間
二階段領票可以讓各地方的投票所透過動線的設計
讓想要領票的公民無法領到票
在2004年的總統大選併公投中
多有傳出選務人員干擾公民投公投票的例子
而一階段並沒有這個人為干擾的問題
二者高下應不難分辨
關於公民投票與立法委員投票資格問題
中選會的決議就是一階段投票,分兩桌領票,共領四張票
每桌都會有一本選舉名冊,分別對應不同的選舉資格
所以並不會有你說的問題
湖之心:
沒有先確認中選會公告,這是我漏掉了,謝謝你的提醒
回到問題,泛藍執政縣市的確有規畫將動線設計成兩階段領票、兩階段投票
是否真有此必要?
依照你所說的:
> 領四張票而一階段投票,是否會發生投錯票匭的狀況?
可以如中選會目前的作法,將不同的選票和票匭以顏色區別
其二是針對投錯票匭的選票認定,由於現行選罷法第64條並無規定投錯票匭之有效無效認定
但中選會應藉由此時提出修法之需求,而由立法院審查之~
不知道你覺得如何?
長期而言,個人傾向修法,不管是認定投錯票匭有效或無效均可
修法之後便無投錯票匭之爭議,而遇多合一選舉時,一階段領票投票的方式也可減少選務人員編制
根據你最後的回應
一階段領票投票的問題是: 造成混亂、妨礙秘密投票(二階段亦同)、投票資格認定影響領票
投票資格的問題Snosrap桑有提出他的意見,兩位請繼續 ^^
妨礙秘密投票的問題可以在選票上加註「放棄投票」之類的選項(廢票選項? XD)
畢竟任何一位投票者的意向都不應該在開票前被公開
所以一個辦法就是強制所有合於資格的人領票,讓他們在選票上表達自己的意見
這個作法在實施初期應該會造成開票時間拉長,多開幾次也就習慣了吧 :P
至於造成混亂,你說的有其道理,但也只是預測,而且相關的問題並不是不能克服
最後,你還是沒回答到幾位朋友都提出來的問題:
以前辦過的多合一選舉都可以一階段領票投票,這次為什麼不行?
「其實一階段領票還有一個問題,
即公民投票法所認定的投票人資格與立委選舉等資格並非一致,
這也會造成票務的延誤等。」
在別的地方回過了,事實上n合一選舉本來就有是有這種可能的,而台灣在歷次合併選舉早就有考慮過這個問題了,為什麼公投票就需要擔心?之前的n合一選舉不是一向都是一階段的呀。你以為台北市議員和台北市長選舉人的資格是一樣的嗎?想太多。如果你在選舉前在市內跨議員選區遷戶籍,那你就只能投市長而不能投市議員了,但是你還是一階段投領票。
至於說中選會講的”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那個”二階段領票”其實就只是分桌領而已,這個是技術上問題。你簽章處還是在同一處,這和一般n合一選舉沒太大的差別,而和二階段投票的分兩次領投票的流程是完全不同的,分兩次領投票有可能因動線而造成選務機構的妨礙投票等問題,前面幾位都已經詳述,我就不多言了。
綠營最怕選情冷清,投票率低,泛藍買票的邊際效果大。
泛藍吵這一階段投票等於在幫公投吵熱議題,太好了。
如果中選會『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的公告還不能解決你投票資格跟有無效票的疑問,那我應該是在雞同鴨講,只是你又如何能信心滿滿的說一定會亂?
連捷運都可以用機器賣票了,台灣也該改用電腦投票、計票了。
一上終端機,管他總共有幾張票要投,按按按就OK了。這樣當然就是一階段囉^^
逸峰 桑:
他們的確是缺乏智慧啊,所以真的不能把國家交給他們治理^^